第一条 为了规范子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子长市委、子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子发〔2024〕3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子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子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延安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子长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省、延安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telegram中文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拟订事企业单位和各类人才人事档案代理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whatsapp网页版登录,组织实施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对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支付、指导、监督和审核等,并监督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六)统筹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whatsapp登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组织建设;贯彻落实职工工作、休息休假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子长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等;拟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办法;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备案管理;指导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奖惩工作。
(九)拟订全市评比、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省委、省政府名义、市委、市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市事企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办法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行政任免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息统计及网络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稳定保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管、年检。取消公务员管理、军官转业安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国专家管理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不设股(室)。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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