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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赵某针对《战地之王》制作“海豚AVA辅助”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
赵某供述时所称的功能包括:
“人物透视、人物方框、人物显名、人物线条、人物上色、显示血量、显示距离、人物骨骼、无后座力、无子弹扩散、多倍攻击、子弹加速、子弹倍数、自动瞄准、零秒换子弹、无限子弹、高跳、人物加速、无限喊话”。收费标准是200元/月。
鉴定意见显示:
“海豚AVA辅助”软件通过向《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进程注入代码文件、读写游戏客户端进程内存数据、修改游戏画面的方式,实现在游戏客户端“二维方框”、“显示名字”、“测试距离”、“人物血条”、“人物透视”等功能,在不适用该软件的情况下,《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不具备上述功能。即“海豚AVA辅助”软件存在对《战地之王》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2015年5月,赵某对《英雄联盟》外挂软件“L#”进行逆向破解,制作了具备防封号功能的“海豚HaiTun”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牟利。
当“L#”和“海豚HaiTun”外挂软件捆绑使用时,游戏玩家既可用外挂程序提供的特殊功能(自动喝血、躲避技能、自动施放技能等),又可逃避腾讯公司的安全检测即不会被腾讯公司封闭账号。
经鉴定:
“海豚HaiTun”软件向《英雄联盟》游戏客户端写入文件、删除文件、发送按键消息,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L#”外挂不是赵某做的。他从国外论坛发现这款外挂后,支付10美元下载安装使用,结果第二天就被封号了。为了突破厂商安全检测,他对L#作了改进,一是隐藏进程,使其在R0和R3模式下都无法被查找到;二是增加外挂的动态类名;三是修改外挂的挂钩地址。他说最重要的是隐藏进程,隐藏不好,游戏就会蓝屏。
破解前,因为单独使用“L#”很容易就被封号,用户只有300个左右,他就捆绑销售,“买特权送L#防封,买L#防封送特权”,销售价格100元/月,但还是不温不火。破解后whatsapp web,价格调整为20元/天、80元/周、240元/月,销售情况也因为外挂效果好而有起色。
2015年10月,赵某邀请贾某、张某、陆某加入团队。张某、陆某帮赵某管理千人外挂群whatsapp网页版登录,贾某帮赵某调试测试外挂程序。
赵某通过自己架设的网站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游戏版本升级后会随之有更严格的技术检测措施,用于扫描外挂程序。赵某会根据游戏版本升级的变化,在原外挂程序基础上进行升级,想办法破解腾讯公司的安全检测程序。
案发
2015年7、8月,腾讯公司收到《战地之王》游戏玩家举报外挂的信息。公司安全部自查后发现有大量玩家使用“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公司随后对外挂进行技术分析和商务溯源,随后报案。
2015年12月,赵某、陆某、张某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10日,贾某自动投案。
2016年11月,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2017年5月,法院做出第一份判决,认定四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认定赵某违法所得为132万余元。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9月,上级法院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法院做出第二份判决,同样认定四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量刑与违法所得部分,改判如下:
宣判后,四被告不服,继续上诉,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8年3月,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判涉及三个争议焦点,时间节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罪名认定。
时间节点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节点是:
赵某辩称:
“海豚AVA辅助”是2015年制作的,后台充值订单可以证明。他还说telegram中文版,2015年前确实有海豚软件,但不是外挂,而是VPN相关。
这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将该网站会员消费的最早日期认定为起始日期。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贾某受邀入伙的时间点是2015年6月,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法院认定贾某参与本案及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理由如下:
违法所得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销售外挂的违法所得金额是132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金额是31万余元。
赵某认为相关指控没有剔除两款外挂软件以外的收入,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
从判决上下文看,出现这一争议的背景大致是:
赵某用别人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因此会有“对账确认”环节。赵某曾在账单上签字“我对帐单没有疑问,情况属实”,公诉机关以此认定其违法所得。赵某则说这个签字的本意只是针对“账单金额”无异议,但是“海豚产品”多达数十款,金额里不仅有涉案两款外挂的收入,也有其他合法收入。
判决书里看不出几十款“海豚产品”都包括什么,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但赵某做过的外挂确实不只是这两款,比如他还在2010年做过反恐行动、全球使命等游戏的外挂。按他的供述,也不是所有游戏厂商都走刑事维权路径,比如反恐行动、全球使命外挂销售两年后,官方公司才找到他,他把外挂的源代码交给官方后也就没事了。(这可能也是他形成“外挂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印象的原因之一。)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两款外挂销售的违法所得金额为44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违法所得为9万余元,依据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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